萍乡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1954年宪法

院校:萍乡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53:12


    1954年宪法

    (一)制定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在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五年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为:(1) 土地改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封建制度基本被消灭;(2)国民经济初步恢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实行;(3)抗美援朝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新生的国家政权得到巩固;(4)通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提高了人民的觉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总之,通过《共同纲领》的有效实施,国家政权逐浙得到巩周,社会秩序逐步好转,人民安定团结的局面已经形成,在这种形势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趋于成熟。同时,制定部正式的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也是非常必要的。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靠委员会,负贵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3年2月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为全国范围内的基层选举工作和选举产生一届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 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起难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订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为宪法起草的基础,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充分讨论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于1954年6月又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全国人民的讨论,宪法草案最终形成,提交1954年9月15 日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年9月20日,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主席团公布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总计106条,主要内容如下:  

    1.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址,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波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金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背经济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同时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遂步消灭的政策”,通过管理、监督,“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3.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例如,《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 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城自治。在“国家机构”一章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4.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1954年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对《共同纲领》中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加以确认以外,还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第一次获得宪法保障。

    (三)鲜明特点  1954年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1)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通过人民广泛参政、议政扩大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将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宪法规定。

    (2)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

    (3)在内容上,这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除了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制度,还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四)历史地位和意义

    1954年宪法是在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制定和颁布的,它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同时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