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对《共同纲领》中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加以确认以外,还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第一次获得宪法保障。
(三)鲜明特点 1954年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1)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通过人民广泛参政、议政扩大了宪法的社会基础。将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宪法规定。
(2)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
(3)在内容上,这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除了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制度,还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四)历史地位和意义
1954年宪法是在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制定和颁布的,它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同时较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