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1982年宪法

院校:南昌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57:59


    1982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党的工作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作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该决议和十二大报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历史条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经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在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以1954 年宪法为基础,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其结构为序高、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总计138条。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闸明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即“集中力最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
    1982年宪法继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吸取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教训,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整宪法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使宪法结构更加合理;二是扩大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三是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是恢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等。

    3.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这部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为国家统一、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及港澳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在民族政策方而,更加注重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扩大民族自治区城的自治权等。

    5. 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主要包括:完普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机制,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国家主席设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增设审计机关,废除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等。

    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的。该宪法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认真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