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是:(D)一般行政区域单位:基本上是四级制,即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特别行政区。
4.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变更。但是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城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行政区划的变更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继区的行政区城界线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成者行政区城界线的变更。
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城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