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行政区划

院校:莆田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0 10:24:25


    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城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结构形式在地理上的表现。一个国家只有进行合理的领土划分,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实现国家的目的。

    2.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

    在中国,行政区划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凝聚力的重要体现。行政区划及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划分行政区城是为了建立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以利于人民群众分级管理国家。因此,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划分行政区域首先要充分考虑各民族成分、聚居情况、民族传统等,以利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第三,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我国地城广大,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划分行政区城既要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义要考虑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有利于巩固国防。

    第四,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我国是历史悠久、文化多元的国家,行政区划由来已久,历经朝代更迭、政权变化,按照地城形成了不同的地理格局 以及不同的风俗习惯、民族风格、历史传统和地城文化。进行新的行政区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历史状况和当地群众的意愿。

    3.我国的行政区划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城划分。《宪法》第31条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是我国新的行政区划形式。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成为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成为我国第二个特别行政区。

    综上,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是:(D)一般行政区域单位:基本上是四级制,即省(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特别行政区。

    4.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变更。但是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城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行政区划的变更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继区的行政区城界线的重大变更: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成者行政区城界线的变更。

    第三,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城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