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
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分配制度,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按劳分配为主体
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唯一标准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基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劳动成为人们获得社会产品的唯一根据。实行按劳分配,可以排除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促使劳动者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二是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决定着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井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社会的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可以归纳为各种物质生产条件与人的劳动两大类。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根据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参与收人分配,获得相成的报酬。按生产要索分配主要有以下方式:(1)以劳动为生声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是个休劳动者和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收人:(2)以资本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资本所有者凭借投人的资本狭得利洞、利息、租金等的分配;(3)以管理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承包经营薪酬、年耕、冰贴等;(4)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参与分配:(5)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指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允许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整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