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二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 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但少数民族地区有例外),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成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们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成间接选举士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选举法》规定,全网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销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辅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确定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井用原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县、乡两级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其政权的活动与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直接的密切联系,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有利于发展基层人民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强化人民对政权活动的监督。
第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人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意志。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他人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人票箱。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在第38条(2015年《选举法》第39条)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这是对无记名投票原则的重要完善,目的在于实现秘密投票,保证选民投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