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居民委员会

院校:湖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1 11:14:22


    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掂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将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作为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原则;根据我国城市生活实际,将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规定为100-700户;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活动方式、有关机构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股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救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