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院校: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0:45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称之为“概括的权利”。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观有自然权利观、神学权利观、法律权利观、社会权利观等。自然权利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其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卢梭等。神学权利观认为,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权利。其代表人物如阿奎那、斯宾诺莎等。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权利不仅可以由法律赋子,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剃夺。这是严格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等。社会权利观则认为,权利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权利为标准,而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和实现。其代表人物有涂尔干、狄骥等。此外,关于权利还有其他观点,如德国哲学家康德用哲学的应然和实然范畴对权利进行了区分,把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应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实然权利)等。

    西方法学家对权利的认识也存在分岐。英国法学家边沁否认存在天赋的自然权利,认为权利的唯一由来是法律,权利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关注的同样是权利背后的利益,但他认为井非所有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法国忻学家孔德则否定个人本位,认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除了有权尽自己的义务外,没有其他任何权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现解和认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应当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权利。自从国家出现后,人类的生活和社会活动都与国家息息相关,既不存在“天赋权利”,也不存在“神赋权利”,权利的实现  最终需要依赖国家的保障。同时,权利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超越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权利要求,或者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借口对权利不予充分保障,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从西方逐浙传人中国。中国古代文献中虽然也出现过“权利”一词,如“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又如“稍争权利,更相杀害”,但这里讲的权利主要是古代政治层面的权力  和利益,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利观念相去甚远。1864年,《万国公法》的译者丁韪良首次将英文“righ”译为权利。此后,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逐浙被我国学术界所接受,成为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