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方面充分肯定言论自由的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育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了必要的限制。《世界人权宜言》第29条第1项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 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成出版物、艺术玻自已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捅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本条第二项所被权 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1)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成风化。”各国宪法都有言论自由界限方面的规定。如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 该条第2款义规定,“对这此权利得依一般法律之规定和保护青少年或个人名誉的规定予以限制"《韩同宽法)》第21条第4款规定:“育论、出版不得侵省他人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与社会伦理。
当前,通过法律形式管理互联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对通过互联网等表达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时,也要合理地确定界限。例如行政机关对互联网依法进行整治,关闭违法运行的不良视听网站,同时发布通知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现,要求网站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城的低俗之风,这种限制是么要的,但限制方式与措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原则得到规范、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