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院校: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14 09:59:1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伴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但早期的国家机构较为简单。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为逐步取得和巩固议会的权力,根据洛克的分权学说逐步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形成分别执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机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学说,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且这些不同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着一种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关系。美国独立后,依据“三权鼎立”原则设置政府机构,成为典型的实行“三权鼎立”制度的国家。此后“三权鼎立”成为西方国家设置政府机构的基本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没有采纳西方国家曹迪实行的“三权鼎立”原则,而是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制性。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人民进举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设置中央国家机构,并在各级地方设置地方机关或公共团体;在联邦制国家,设联邦和各联邦成员,但联邦成员本身不是地方,各联邦成员之下,才是地方政府。在西方国家,多实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团体,通常包括地方议会及其执行机关,依法设立,依法自主地管理本地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