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

院校: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5-03-14 10:02:57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发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加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实行行政首长负贵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最高国家领导人的任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作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充实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恢复设置乡政权。

    1993年3月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每届任期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销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每届任期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将“戒严”改为“进人紧急状态”;等等。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贵,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将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删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城内的监察工作”的职权的条款;等等。

    此外,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祛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我国不断完善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