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性质和地位

院校: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5-03-15 13:07:21


    性质和地位

    1949年《共同纲例》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他国家政权的摄高机关,”1954 年宪法规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惭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后的1975 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2年宪法也都作了类似规定,从而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徘赋予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均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它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