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听取和市议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向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报高人民法院和最商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市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娶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审在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还分别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范。
第六,质询和询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寨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七,特定问题调查。委员长会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在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