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院校: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5-03-15 13:11:26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提高会议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三种会议形式各有不同作用。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和对议案的说明,对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组进行审议讨论的会议。分组会议人数较少,便于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这是常委会审议讨论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基础上召开的各组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交流分组会议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对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待别是有意见分歧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辩论和协商,以使审议更加深人,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2.主要工作程序

    第一,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第二,听取和市议专项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向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报高人民法院和最商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市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娶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审在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还分别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范。

    第六,质询和询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寨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七,特定问题调查。委员长会议、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在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