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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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5 13:12:45
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主席的设置始于 194年宪法。在此之前,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投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宜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1966年以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缺,国家主席制度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设置。同时,将原属于国家主席的对外方面的职权,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原属国家主席的对内方面的大部分职权,则被取消。
1978年宪法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全国武装力量的统率权、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的归属方面,承袭1975年宪法的规定。而将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条约、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另外,还恢复了委员长行使公布法律和法令以及授于国家荣誉称号的职权。
1982年宪法,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经验,考虑到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的必要性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感望,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的职权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