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由当时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的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宪法取消政务院,设立国务院,并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982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9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明确丁国务院的性质和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这是相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的。我国的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全国,中央人民政府只有一个,即国务院,它对外以中国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对内则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体系。
第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处理国家行政事务不能违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也不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未作规定或未授予的职权。
第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在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