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单列一节,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贵,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圳间,中央军水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领导体制
《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这一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是一个集体组成的国家机关,但其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最,有关重大问题必须经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