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我国目前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规定对电子商务依法征税。
电子商务交易只是改变了交易场所,并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凰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从法律规定看,并未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单独设立税种,但明确了作为经营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生产经营满足征税要件,就应当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程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背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有助于监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背者进行监管以及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税收的最基本原则:
(1)合理公平。税收中性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 ,电子商务不应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也是税收公平性的体现。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
(2)简易透明。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网上税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便于用户了解和查询。
(3)接轨国际。
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建议
(1)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朝阳产业,目前发展并不完善,对纳税人、纳税时间、税率等问题,都有待周密研究,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
(2)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征税。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商品一方本身就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而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纳税,生产经营利 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对于C2C交易,由于成本低是目前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的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了99%,这对促进就业起了积极作用。为岐励该新兴行业发展,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级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一般买 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二手物品的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在所得税方面、企业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建立网络商贸登记制度。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全而登记工作,可与相关网站合作,掌握相应网络贸易纳税人的交易情况,网上卖家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备案才有网络交易的资格。有传统经营行为又开辟了电子商务的 纳税人也应将其所开展的网上业务报予税务机关,以便后者监管。企业应对通过网络提 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管理审查。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税法,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南务活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国家应在法律法规中赋予税务机关在网上主动稽查的权力,使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地在网上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纳税人的电子账目,追踪检查商务主体的支付行为,对网上纳税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国家应堵寒电子商务涉税行为监管的漏洞,加大对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成本。国家应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5)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技术为税务系统升级换代提供了契机,相关行政部门等应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工程建设,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电子纳税、电子缴税等各项税收事宜。相关行政部门等可选择社会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作为试点,对网上交易进行税收征管、分析,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涉税征管制度探索技术支持。相关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国际间业务交流,了解国际税收政策变化形势,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征管队伍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