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宇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
1999年加拿大制定《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宇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实现电子商务发展,通过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与此同时,加拿大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研发高速光纤网络,率先实现了国家所有的学校与围书馆全部联机。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 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讯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
新加坡是世界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国家。早在1986年析加坡政府就宣布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1年全面投入使用EDI办理和中报外贸业务。1998年新加坡制定《电子交易法》,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
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期马来西亚提出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数宇签名法》,该法采用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
韩国1999年制定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该法包括以下内容: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宇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的规范。日本2000年制定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主要篇幅用于规范认证服务,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