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电子商务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电子商务合同 的涉及重点有: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的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什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 稽核和不可基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