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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

院校:河南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6 11:3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就在明令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全部法律后,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例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等。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服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等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颁布实施单行刑快的同时,我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了两个稿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章案》(共157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

    实际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班子开始的。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此背景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紧进行,至1957年6月28日,已经写出22稿。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开始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拾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且在此后的三四年时间里,刑法起草工作完全停止。196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了全面修改。经过多次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但因随后开始的“四清”“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冲击,最终没能公布。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制工作的重视,1978年10月,由中央政法小组牵头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刑法草案第33稿进行修订,并先后写出两个稿本。其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刑法的起草工作,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宜告成立,并从3月下旬开始,抓紧进行包括刑法起草在内的有关立法工作,又先后拟订出了刑法草案的3个稿本。其中,第二个稿本于1979年5月29日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市议,之后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生。这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制也从此步人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