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那些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法的整个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对累犯从严处罚的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原则等,虽然都是刑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只是刑法中局部性的原则,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刑法实施的全过程,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也引导着社会的刑法观念和刑法意识;不仅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职,也影响着全体公民的刑法观念。只有符合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 基本原则。
依据上述界定,那刑法定尿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贵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地属于我园刑法的林本原则,已为我国1997年《刑法》所确认,其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日渐显著。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完神,“国家陈正和保陈人权”被正式写人宪法,鉴于刑法(特别是刑罚)直接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无刑事法治即无法治,也无人权,因此,保障人权 原则也应被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此外,综合刑法理论与实践,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虽然未在宪法、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但其具备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也被认为是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