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适用

院校:昌吉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23:50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坚决反对主观归罪。主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把错误思想或犯意表示当做犯罪处理。例如,对声言要报复杀人但尚未实施任何杀害行为的人以故意杀人罪子以拘捕等。二是把事前的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以事前的犯意定罪判刑。例如,行为人事前预谋杀人,但实施行为时改变犯意,进行故意伤害,结果对其仍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可见,主观归责的危害,一是导致惩罚思想犯,二是混淆犯罪的性质。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破坏,因而必须坚决于以反对。

    (2)坚决反对客观归罪。客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伦害性,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等定罪判刑。二是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确定犯罪性质,而忽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真实心理状态。

    例如,一旦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按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而行为人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可见,客观归罪的实质是忽视或根本不考思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情况,唯行为、唯结果而定罪处刑。这种割裂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做法,也是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因而应当坚决予以摒弃。